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机电设备、马达仪表、工具、在建工程等。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2000元)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总帐由公司财务部核算管理,资产实物由资产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自行制定。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在建工程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马达、仪表由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分级管理。
(三)工具由辅助材料仓库负责管理。
第五条 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财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六条 移交
新购建资产投入使用前,需办理移交验收手续。
第七条 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此外,应于每季从固定资产登记卡册中,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报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购建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管理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办公室)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签章后,送财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财务部门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财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九条 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八条固定资产购建手续办理。
第十条 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十一条 资产移转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财务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次日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二条 资产维修处理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处理。如要大修,管理部门应提前编制大修计划报公司审批。因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原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于送修时由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会计部门,第三联由门卫室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五、六联交承运商运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做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什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第十三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后按序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财务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费负担、租金、运输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依第十五条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报废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因淘汰和毁坏拟报废者,应由使用部门填具“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四联,注明淘汰和毁坏原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后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三联依处理意见办理后连同该报废资产送材料仓库签收(盘亏部分免办缴库),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该报废资产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处理或拆除时,则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凭以办理,若报废资产于拆移前,或拆移后无法缴库时,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妥为保管,上项报废资产已缴库者由材料仓库保管处理,其无法缴库而决定出售时,其处理流程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闲置固定资产处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至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报总经理,经核定出售者须按下列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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