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担应纳税税款的公式为(即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
交付单位或俱负担应纳税款的公式为:(即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是指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适用税率是指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单位负担交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同4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4,略)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单位或个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公式为:(即不含税收入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同4,略)
9、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同7,略)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项税制,因而必须分项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 工资、薪金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允许减除800元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具体计算过程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还可以扣除一些免税的项目和对各项补贴、津贴给予100元的定额扣除。
2、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俱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每月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可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
(四)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融、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原值。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六) 利息、股息、红利的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七)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一) 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或两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二) 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包括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建筑安装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的税款,均按次计算,应在每次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境外取得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申报纳税。
7、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8、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七、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 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主要是指上述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权》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 减税规定
税法规定,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另外,税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 已纳税款的抵扣
1、境内所得的税额扣除
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纳)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2、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我国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的税额,采取分不同情况予以扣除的作法。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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