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问题及对策
   知行经理人之家  佚名    2009-3-16     次浏览   

  我国于1990年底、1991年初在沪、深两地建立证交所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法规,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但我们也应看到,在我国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逐步走向规范化的同时,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拟对此揭示与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有些公司出于某种目的,在报告会计信息时,有意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甚至捏造会计账表,虚构利润;还有一些新上市公司为了提高股票发行价格,筹集更多的资本,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地提供利润预测数,致使其利润预测数与利润实现数差距过大,如中国证监会在1997年底就上市公司利润预测问题通报批评了8家上市公司,并要求其限期整顿及公布整顿结果;部分公司效益下降,却通过指标技术处理夸大业绩,如对净资产收益率,原应分别列示加权数及全面摊薄数进行比较,很多公司仅用当前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行比较,以粉饰业绩。

  2.对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如①关联交易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在1997年中报中虽首次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但披露很不全面,大多集中于生产性关联交易,对非生产性关联交易,尤其是对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未按《准则》要求进行披露。许多上市公司正是通过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隐瞒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②一些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中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揭示不够充分或者有遗漏,故意避重就轻。1996年香港联交所关于H股公司1995年报财务资料的评价中,指出有4家公司在“资本承担”中披露不够充分;有3家公司在“关联方交易”方面有遗漏或不详;有2家在大比例“应收款”方面未作充分说明;有14家公司在期初存货抵扣增值税方面有5种不同的处理方法……③在信息披露中,定性披露多,定量披露少;绝对值披露多,相对比例披露少,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

  3.信息披露不及时。财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质量要求是及时性,因为时机一旦错过,信息的相关性就大为降低以至毫无用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布的及时性方面已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对一些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倾向于将有利于己的信息及时披露,不利于己的信息延迟披露。正如在“宝延事件”中,宝安公司就是因为延迟披露对延中公司的收购意向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4.会计信息揭示带有地方歧视和不平等性。某些上市公司因为害怕所公布的会计信息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将一些本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的会计信息放在地方性报纸上公布,以减少信息影响面,结果导致异地股民未能及时了解情况,做出不当投资决策而遭致损失;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依市场少数人士优先得到经非正常途径泄露出来的信息,那些获得内幕信息者得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取非正常回报,却使其他为数众多的投资者蒙受损失,造成了不平等竞争,极大地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5.有些上市公司有意模糊商业秘密和必须公布的财务信息的界限,为自己隐瞒信息的行为寻找藉口。

  6.财务报告的格式不规范。有些公司没有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对报表格式的要求进行著录。

  二、原因分析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

  l.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使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时有空子可钻。已颁布的《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了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揭示的会计信息内容,但对于其中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留有空白。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第17条列举了11项重大事件,但同时又规定“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对“可能”一词未予明确,如果有可能,则可能程度应该多大;如果认定要披露,又应该按何种方式进行披露等等。又比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年度报告中要披露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但对什么是“全面摊薄”,如何计算未做进一步规定,致使上市公司会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各行其道,得出的每股收益指标往往缺乏可比性。

  2.政出多门,制度和政策不统一、不协调,使得公司在信息披露时无所适从,给公司随意揭示会计信息提供了条件。在我国,包括中国证券委、证监会、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工作,在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上难免会出现交叉的情况,形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也为政策与制度的协调带来了困难。如在“长虹事件”中,如何判断长虹转配红股能否上市方面就存在问题。

  3. 有关法规贯彻不彻底,有法不依,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执法不力的现象较为严重。我国的证管机构的力量与香港、美国等发达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相比,显得十分薄弱。仅从人数上作一比较,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仅有100多人,在香港,虽然香港联交所已经具备有良好的自律机构,但其证管机构仍有200多人,美国证管会大约有2700多人,最大的稽查、执法部门有500多人。相比之下,我国的证管机构力量很薄弱,合格的专业人员十分有限,在管理方式上也常未摆脱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的影响,对市场的认识显得不够充分。

  另外,作为证券市场披露财务信息的把关者的注册会计师(指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在数量和质量上目前均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相适应。至1996年底,我国具有可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仅有105家,注册会计师仅1108人,而且,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按照法规要求执法,从1992年至今,已有多家事务所因出具虚假报告而受到处罚。

  4.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出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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